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3022民初744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县气象局,住所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县气象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0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因有新证据未整理完善,将在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后再行起诉,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78元,减半收取计9389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