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929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该公司员工,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乌喀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金鹰商贸物流中心18号楼3F2号-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柯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2929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786,255.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股息红利等信息,依法已冻结对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各类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农业机械设备等财产进行现场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新疆柯坪县阿恰勒镇乌喀路5-25号的xxxx号商铺已进行查封,但该建筑消防验收未通过,无法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导致无法采取评估拍卖措施进行变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进行电话约谈方式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也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未提出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阿克苏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也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未提出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柯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929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