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01执5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北路2号新投大厦B座第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0379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7154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新庄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R0PN0J。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301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670,644.83元、延期费用7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90,644.83元,此款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1,550,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1,55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1,550,000元,于2024年10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1,55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1,55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1,590,644.83元,上述各期应付款项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如有任何一笔款项逾期支付,原告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可对后续未到期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二、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8,670,644.8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延期费用(按月利率11.5‰计算);三、案件受理费38,767元,由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负担,此款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四、原告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第三人陕西中翰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已冻结财产提出异议,现异议尚未审查完毕,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429,411.83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的利息及执行费74,54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的,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新2301执5206号案件的执行。
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