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7655号
原告:山东康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医院,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山东康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康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康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