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176号
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XAY5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