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1003号
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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