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289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55100H)。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金融贸易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