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289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55100H)。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金融贸易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