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771号
原告: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9204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泾,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小港金融贸易大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5510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5月23日原告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1元,减半收取2,445.5元,由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