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闽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771号 原告: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9204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泾,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小港金融贸易大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5510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5月23日原告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1元,减半收取2,445.5元,由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