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三木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7民初6281号
原告南宁三木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浩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宁三木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三木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三木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三木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晓曦
法官助理 傅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