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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10417号 原告:董某,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