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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高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11252号 原告:高某,女,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董事。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2025年11月7日,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