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91民初16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107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