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36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10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采取分割计费、重复计费的方式收费缺乏合同依据,严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其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上网时,应当按照总时长收费。2.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称技术上不可能避免分割计费和重复计费情形,仅表明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需改进,不应作为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收取费用的依据。3.中国电信是计费规则的制定人、控制人,其理应成为本案被告。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提出的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向***收取部分月份的套餐外通信费用违反合同约定的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虽存在不按照实际时长,而是按照不足一分钟却按照一分钟收费的问题,但根据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登记的收费标准中关于“资费标准对无线宽带国内上网收费规定……按时长收费,0.10元/分钟,每次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的规定,以及***和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在协议中约定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可以按照国家通信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资费标准向***收取相关费用,故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据此计算***应缴费用,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至于***所称的其上网时存在短时间内断网、联网及重复计时等情形,该收费方式不合理的问题,本院认为,***选择升级其手机业务模式为4G业务,应当接受4G模式下的技术性流量计费方式。根据华为公司出具的《关于4G流量计费原理和话单相关情况的说明》,***所反映的问题,系因同时访问不同的网站和位置发生变化,接入基站扇区发生变化造成的,依据现有技术尚无法解决该问题。***以此为由主张中国扬州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依据不足。且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鉴于本案中***反映的情况,已经在二审审理中将***反映的多收取费用返还***,***在本案中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所称中国电信也因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一、二审判决鉴于***在本案中提出的系合同违约之诉,中国电信并非合同当事人,判决驳回***对中国电信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潘 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