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22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12执2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