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云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9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1962084.26元及其利息(以1962084.2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存放在其公司的型号为HPDL3800的服务器8台、型号为JuniperEX4200的交换机2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因数额较小或存在其他法院冻结的情形,本院未采取扣划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放在申请执行人内的hp机器8台、juniper机器2台,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对上述机器予以查封,并于2020年9月21日在淘***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两轮拍卖、变卖,均以流拍。
三、2020年12月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1091执3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昊
审 判 员 石 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