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执8号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2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江苏省邗江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邗江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字第278号调解书,由江苏省邗江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邗江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驷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