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租金和电费。本院依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270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