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作出的(2019)***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58023.93元。因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已经将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在立案前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其不存在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事实,故应驳回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