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119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深圳掌上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119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掌上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新雪社区吉华路灯芯坑工业区旁4号综合楼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深圳掌上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佼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