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凌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财保14号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凌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2幢19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凌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4580000元,并以投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凌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45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