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展鑫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展鑫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309民初3168号 原告:深圳市展鑫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兴围社区福前路47-2号盛景源工业园南区4-1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8002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灜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燊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展鑫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展鑫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展鑫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利息为人民币410.67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答辩称,该笔款项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因被告女儿出生送的红包,并非借款。借条中的签名并非被告签名,申请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8日,原告委托妻子***向被告转款20000元,附言为“借支”。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在借条中签字,载明“本人***,向深圳市展鑫威科技有限公司借支20000元,以此立据,以示证明”。被告庭审中放弃对借条中签名的鉴定申请。原告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告催要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展鑫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