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中水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水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中水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7)辽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辽1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门支行存款96,774,691.34元人民币。截止2018年4月20日,被执行人所欠本金、利息、诉讼费、鉴定费合计96,650,949.34元人民币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123,742.00元人民币由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