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2民初1365号
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烟台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011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惠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527516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