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雍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5275168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雍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762193390,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雍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2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雍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856250元,新疆雍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承担执行费1096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1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惩戒风险告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3年1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登记信息,但未实际经营; 4.本院干警到人民路派出所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856250元,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85625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