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9020号 原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52751684。 法定代表人:顾本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河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7308552C。 法定代表人:**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