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执4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5号。
法定代表人:顾本家。
被执行人: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九田村莲花组90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13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为人民币1460000元;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以1460000元债权为基础,对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部分主张权利;如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1460000元建设工程款债权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案件受理费30587元,减半收取12864.5元,由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8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个银行账户。因本院已作出(2018)湘13破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湖南九农蔬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一并纳入湖南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实质合并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湘13执405号、405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了上述冻结措施,本案中止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工程款146万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 兴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