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894号
原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顾本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9元,由原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