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305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5号。
法定代表人:顾本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田园路水发现代农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伟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鹏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鲁1423民初305号保全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64590.9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结案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在中信银行济南历下支行账号:8112********,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NV××**号、鲁N0××**号、鲁NJ××**号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鲁1423民初305号之一保全裁定书,一、将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1)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7号、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2033********账户的冻结。2022年5月17日,京鹏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水发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在中信银行济南历下支行账号:8112********账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NV××**号、鲁N0××**号、鲁NJ××**号车辆手续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1)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7号、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平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