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305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5号。
法定代表人:顾本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田园路水发现代农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鹏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京鹏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764590.9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鲁1423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水发公司银行存款13764590.9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经本院执行,于2022年3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水发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0156存款253977.83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0156存款11096.19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0156存款2138.89元,在中信银行济南历下支行账号8112××××4452存款1529.66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2年3月11日查封被申请人水发公司名下所有的鲁NV××××号、鲁N0××××号、鲁NJ××××号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一年,并作出(2022)鲁1423执保89号结案通知书。
被申请人水发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不影响京鹏公司权益的实现,自愿用其名下的鲁(2021)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7号、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担保,同时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2033××××0156、2033××××0156两账户的查封,并称2033××××0156系公司基本账户,公司的对公业务均通过该账户进行,2033××××0156系银行贷款发放账户。
本院经专业法官会议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水发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2021)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7号、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抵押、无查封,且两宗土地总面积为39590.61平方米,出让价款为49488300元。同时,本院已要求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将260000元等额转入我院账户作为对解除上述两账户中存款数额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已经超过了申请人查封的财产数额,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1)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7号、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水发航天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为2033××××0156、2033××××015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