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16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牵***牵引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常牵***牵引系统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按规定减半负担16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