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2民初718号之二
原告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幢230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柠,女,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赛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3004-3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6.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57.4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802民初718号之二
原告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幢230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柠,女,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赛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3004-3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6.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57.4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