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财保59号 申请人: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4580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兴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8733291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中的执行案款1140.819万元,期限为1年;申请人以其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权利证书号码:京平国用(2005)出第x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中的执行案款1140.819万元,期限为1年; 二、查封申请人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号码:京平国用(2005)出第103号, 查封期限为1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