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6588号
原告: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兴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873329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4580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北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7764241699A。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