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特3

申请人: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军,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

法定代表人:石德利,经理。

本院于20204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415日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于2020615日之前,支付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和利息共计23 095 35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于2020415日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董小明

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