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2631号
原告: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兴科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南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科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