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6232号
原告: ***,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科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北杏花东路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兴科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科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