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61887号
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8号7层7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4年5月28日,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