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3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某某达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某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姚市某某达喷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某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4)浙0281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姚市某某达喷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余姚市某某达喷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上诉人余姚市某某达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