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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材料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0152号 申请人:某装饰材料公司。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 申请人某装饰材料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827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8272元。 保全费1111.36元,由某装饰材料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