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珩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91民初2910号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