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4041号
原告: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5064890F。
法定代表人:王庆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503666。
法定代表人:纪宠焜,经理。
原告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计1254.5元,由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向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