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民特15号

申请人: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复兴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503666。

法定代表人:纪宠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才能,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联系。

法定代理人:杨素碧(***妻子),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联系。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0年5月19日经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就赔偿款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杨素碧和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一次性解决***受伤事件的赔偿事宜,由鸿业交通工程公司承担***伤残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元整,该赔偿款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假肢费、护理器具等一切已产生及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扣除鸿业交通工程公司在调解前已预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元,鸿业交通工程公司应再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鸿业交通工程公司赔偿款中壹拾万元作为***医疗费用的赔偿,其他款项作为***医疗费用的赔偿,其他款项作为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赔偿。上述赔偿款捌拾柒万元整,鸿业交通工程公司四期支付至杨素碧指定账户(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杨素碧;账号:62×××14),即:1、鸿业交通工程公司应于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2020年8月31日欠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3、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4、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余款叁拾柒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就赔偿款部分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5月19日经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就赔偿款部分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