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02民初1331号
原告: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纪宠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明毅,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府前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邹永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收取计464.9元,由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廖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