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3510号
原告:杨某,女,住宁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某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宁夏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