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2829号
申请人:***,男,195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