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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2829号 申请人:***,男,195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