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2742号之一
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三汉源街以北、亲民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参村村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2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