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274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三汉源街以北、亲民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参村村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苏05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除保全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