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江某某文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保3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218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基地盐化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小溪路东区。 被申请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连,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连的银行存款286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工业用地使用权、住房(赣房权证樟房字第××号)、办公楼(赣房权证樟房字第××号)使用权及所有权。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连的银行存款28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连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