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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江某某文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保35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连,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赣0982执保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连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