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保35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连,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赣0982执保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文具有限公司,樟树市**化工有限公司,***,***,**连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