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311民初1289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供了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某甲银行呼和浩特巨海支行055×××××××××××257、某乙银行西安长庆支行610××××××××××××××932-0001_1、某乙银行西安长庆支行610××××××××××××××932-0002_1、某乙银行西安长庆支行610×××××××××××××××321账户内存款;
二、以上所有保全措施的实际控制金额以220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